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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赚钱”而消费,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保护

杭州中院 2021-07-12

 编者按

提起“消费者”这个概念,我们总是更自然地将消费的对象代入到有形的衣食住行方面,更容易想起 “花钱”的消费,比如买一件衣服,点一份外卖,或是买一张景区门票。但其实,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进行一些“赚钱”的消费。当我们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取储蓄、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我们就成了一名金融消费者。


聚焦3·15,杭州中院以案说法,规范金融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提醒金融消费者理性选购金融产品与服务,依法合规理性维权。



 




案例一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进行高风险投资么?

金融消费者A与B证券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融券合同(附风险揭示书)》,双方就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履行过程中,A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低于平仓线。B公司向A告知了信用账户的情况,A表示不追加担保物,B公司遂进行了强制平仓,造成A的损失。同时,A还欠B公司融资融券债务。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A还款,A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经查明,早在多年前,A因头部意外受伤被认定为三等甲级残废,被法院依法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于B公司与A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不予追认,故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受有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公司在为A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对A的身份情况予以充分了解、作出正确判断,B公司对于A使用账户从事交易造成的损失显然存在过错。A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在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从事具有较高风险业务的融资融券交易,A的法定代理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部分损失。


后B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法说理并委托浙江证券业协会调解,该案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使纠纷得以化解。




案例二


高额贴息骗局后的维权路

储户A经人介绍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向B银行办理开户业务,取得活期一本通存折与开户资料。A共向该一本通存折中存入500万元,并当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年内不提取,不查询,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日,A即收到高额贴息60多万元。


后经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本案系犯罪分子以高额贴息为诱饵,以银行拉存款为由诱骗储户将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由银行高管指示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银行外的犯罪分子通过网银转账的形式划走储户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与挥霍。


后A起诉要求B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A在B银行开设活期存折并存款是受犯罪分子诈骗,储蓄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犯罪行为,储蓄合同应属无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B银行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B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A作为金融消费者,将身份证交予他人,且对于明显不符合正常活期储蓄的条件未加警觉,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判决分别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说法

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行为最大的风险,往往在于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自身知识与能力的局限。许多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时往往无法真正理解相应的风险与收益,甚至遭受犯罪分子的诱骗。因而必须对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即要求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与风险。而另一方面,若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金融机构建议等自身原因造成投资损失,也应适当减轻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方,金融消费者维权保护不仅关系到投资安全和投资信心,也事关国家金融安全。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为《九民会议纪要》)突出强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在于适当性管理的司法认定,要求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既要坚持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也要重视不同社会群体权利实质平等的法律保护要求,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护。


人民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倾向,有助于规范卖方市场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开、稳定与安全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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